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544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呂權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肆仟參佰捌拾貳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呂權庭邀同案外人呂東憬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
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結欠本金計新臺幣74,382元整,另
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案外人呂東憬向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聲請111年度消債更字第34
號更生程序當中。
㈢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
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呂權庭未依約履行繳款,迭經催
討未果。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債權,並有放款借據為
憑,又債務人現居上開地址,係在貴院轄內,為求簡便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貴院鑒核,迅賜
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1544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4,382元 呂權庭 自民國111年7月1日起 至民國111年9月27日止 年息2.275% 001 新臺幣74,382元 呂權庭 自民國111年9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4%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4,382元 呂權庭 自民國111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