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543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黃郁婷 住○○市○○區○○里○○路0巷0弄0 號
黃三益
住○○市○○區○○里○○路0巷0弄0 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萬肆仟柒佰陸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黃郁婷邀同債務人黃三益即黃璿翰即黃基順為連帶
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結欠本金計新臺
幣34,769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
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黃郁婷未依約履行繳款,迭經催
討未果,債務人黃三益即黃璿翰即黃基順既為連帶保證人,
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1543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4,769元 黃三益即黃璿翰即黃基順、黃郁婷 自民國111年9月1日起 至民國111年9月27日止 年息2.275% 001 新臺幣34,769元 黃三益即黃璿翰即黃基順、黃郁婷 自民國111年9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4%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4,769元 黃三益即黃璿翰即黃基順、黃郁婷 自民國111年10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