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519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蔡沁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陸萬貳仟貳佰貳拾伍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參仟參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
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二九
計算之利息,暨其中新臺幣貳拾玖萬零伍佰玖拾玖元,自民
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點零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蔡沁霓即黃千娥於民國109年03月27日向債權人
借款2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03月27日起至民國115年0
3月2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29採機動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
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
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
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
民國111年11月25日止累計160,086元正未給付,其中153,34
5元為本金;5,355元為利息;1,386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
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主
文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蔡沁霓即黃千娥於民國109年06月30日向債權人
借款330,0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06月30日起至民國117年0
6月3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07採機動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
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
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
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
民國111年11月25日止累計302,139元正未給付,其中290,59
9元為本金;10,247元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
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主
文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
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