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5147號
債 權 人 林瑞彬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鉑川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本件支票3紙是否已背書轉讓?及背書轉讓時受款人仙
宗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臺端提出支票
3紙似只有仙宗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印文,未見其法定代理人
之印文)
二、債務人鉑川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
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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