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5143號
債 權 人 簡靖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仕傑(原名:楊泰賓)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讓與合法通知債務人楊仕傑(原名:楊泰賓)之證明文件
(含回執正、反面)。
二、請提出債權讓與692萬元之債權證明文件。(台端提出之本
票總額為350萬元,商業合夥契約書為300萬元(四份均為同
一契約),其總金額650萬元與債權讓與之692萬元不符)
三、債務人楊仕傑(原名:楊泰賓)(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
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