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5137號
CTDV,111,司促,15137,2022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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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5137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簡正杉
債 務 人 張博君

張豐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萬柒仟壹佰肆拾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
月十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三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
一十一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四四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
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十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九三計算之
違約金,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
二年三月二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九四四計算之違約
金,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一點八八八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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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