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4956號
CTDV,111,司促,14956,2022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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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4956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務 人 黃顯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零參佰柒拾伍元,及
自民國一百年二月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本行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中華民國106年1月17
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 號)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
限公司,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合先敍明。
㈠爰相對人黃顯惠於民國94年4月18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
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
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
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
遲延利息。
㈡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
新臺幣130,375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
,應另給付自民國100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迭經
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狀請 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
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免判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
狀請 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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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