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4790號
CTDV,111,司促,14790,202212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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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4790號

債 權 人 李秀芬
代 理 人 林冠良
債 權 人 林冠良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侯健成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 款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 ,逾期不為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經本院於 民國111年11月25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補正 ,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11年12月1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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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