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4709號
債 權 人 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
法定代理人 陳正榮
代 理 人 劉乃綺
債 務 人 賈榮善即賈義海之繼承人
賈鴻善即賈義海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賈義海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給付新臺幣伍仟柒佰柒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前一項如任一債務人向債務人為一部或全部給付,其他債務
人於其給付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