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4067號
CTDV,111,司促,14067,20221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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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4067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鳳山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歐國南
代 理 人 黃宏維
債 務 人 胡權展胡雅琳之繼承人


胡泰騏胡雅琳之繼承人


胡博智胡雅琳之繼承人


胡念穎即胡雅琳之再轉繼承人


一、債務人胡權展胡泰騏胡博智應於繼承胡雅琳之遺產範圍
內與債務人胡念穎於繼承被繼承人胡君慶於繼承被繼承人胡
雅琳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零貳萬捌仟陸
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三九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次按除另有規定外,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
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並於因繼承所得遺產範圍
內,負連帶清償責任。民國98年6月10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第1
148條第1項前段、第1153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請
求債務人胡念穎清償借款,查借款人胡雅琳於民國110年4月
15日死亡,其有配偶及無子嗣,其父親胡壽比、母親錢信珠
分別已於100年6月26日及100年1月30日死亡、故其繼承人為
其兄弟胡權展胡泰騏胡博智胡君慶,且未向法院聲明
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又胡君慶嗣於110年9月8日死亡
,其繼承人為其子女胡念穎,且未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或陳
報遺產清冊,業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司法院家事事件公告查詢
結果2紙附卷為憑,故債務人胡念穎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胡君
慶於繼承被繼承人胡雅琳之遺產範圍內負給付之責,債權人
之請求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准許部分,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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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