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42號原 告 何杰霖 訴訟代理人 謝育錚律師被 告 高雄市永安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陳建都 訴訟代理人 蔡金就 被 告 何新洲兼何萬益之繼承人 何秉峵 蘇志成即何萬溪之遺產管理人 何新化即何萬益之繼承人 何新中即何萬益之繼承人 薛欉即何萬益之繼承人 薛林月汝即何萬益之繼承人 薛漢文即何萬益之繼承人 薛志明即何萬益之繼承人 薛玉秀即何萬益之繼承人 薛金印即何萬益之繼承人 薛美金即何萬益、薛金樹之繼承人 黃兆煜即何萬益之繼承人 黃兆華即何萬益之繼承人 黃淑萍即何萬益之繼承人 黃振國即何萬益之繼承人 張黃富即何萬益之繼承人 張黃須美即何萬益之繼承人 郭黃牡丹即何萬益之繼承人 陸黃真珠即何萬益之繼承人 王黃綉珠即何萬益之繼承人 黃惠珠即何萬益之繼承人 王凌翔即何萬益之繼承人 黃王秀虹即何萬益之繼承人 洪邵萬汝即何萬益之繼承人 洪金德即何萬益之繼承人 邱洪素珍即何萬益之繼承人 黃洪炒即何萬益之繼承人訴訟代理人 邱莉畬 被 告 何永順即何水𧫃之繼承人 何麗玲即何水𧫃之繼承人 何清科即何水𧫃之繼承人 黃永𤨊即何水𧫃之繼承人 黃永福即何水𧫃之繼承人 黃幼騰即何水𧫃之繼承人 陳榮文即何水𧫃之繼承人 陳信評即何水𧫃之繼承人 陳盈彰即何水𧫃之繼承人 黃纓惠即何水𧫃之繼承人 財政部國有財政署南區分署即何秀男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魯美菲 被 告 林政鴻 何劉猜即何銀富之繼承人 何金葉即何銀富之繼承人 何靜兒即何銀富之繼承人 何𦆀綿即何銀富之繼承人 何季蓁即何銀富之繼承人 何正涵即何銀富之繼承人 何杏雯即何銀富之繼承人前列何金葉即何銀富之繼承人、何𦆀綿即何銀富之繼承人、何季蓁即何銀富之繼承人、何杏雯即何銀富之繼承人共同兼訴訟代理 人 何正涵即何銀富之繼承人被 告 薛林月霞即薛大松之繼承人 薛清華即薛大松之繼承人 薛潮鴻即薛大松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二、本件前於民國111年12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定於同年12月15 日下午5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建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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