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8年度,178號
CTDV,108,簡上,178,2022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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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上字第178號
上 訴 人 林福財
林復華
林明典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柏瑞律師
視同上訴林明輝
林明珠
林慧美
林明燕
李蓮合
李蓮進
李蓮鑽
被上訴人 韓明舜
韓嘉霖(即韓金俊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建強律師
王韻茹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怡諄

法 官 饒佩妮

法 官 郭文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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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