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簡上字第178號上 訴 人 林福財 林復華 林明典 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柏瑞律師視同上訴人 林明輝 林明珠 林慧美 林明燕 李蓮合 李蓮進 李蓮鑽 被上訴人 韓明舜 韓嘉霖(即韓金俊之承受訴訟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建強律師 王韻茹律師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怡諄 法 官 饒佩妮 法 官 郭文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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