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488號
原 告 傅潤娣
被 告 劉宜華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11年度易字第249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主張及聲明: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之記載。二、被告則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聲明。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由本院 以111年度易字第249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有該刑事判 決可參,依上開規定,原告提起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於法未 合,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 回。
四、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芸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獻立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