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訴字第175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77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孫子澐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分別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
第612號、111年度偵字第639號、111年度偵字第1113號、111年
度偵字第1781號、111年度偵字第2274號、111年度偵字第2393號
、111年度偵字第2740號、111年度偵字第5669號、111年度偵字
第5860號、111年度偵字第6267號、111年度偵字第7290號、111
年度偵字第12283號、111年度偵字第13854號、111年度偵字第13
893號),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
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公訴人之意見後,合議庭裁
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合併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孫子澐犯如附表編號1至18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各該編號「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事 實
一、孫子澐可預見提供自己名下之金融帳戶資料予真實姓名、年 籍不詳之他人使用,即可能成為他人實施財產犯罪之工具, 以遂行詐欺取財犯罪之目的,且匯入該帳戶內之款項可能係 來源不明之犯罪所得,另由其代為轉匯之目的極有可能係為 製造金流斷點,用以掩飾、隱匿不法犯罪所得之去向,詎其 為求賺取報酬,仍基於縱使匯入其帳戶之金額,係詐欺取財 之犯罪所得,且其依指示將匯入其帳戶之款項予以轉匯,將 隱匿該等款項之來源及去向亦不違背本意之三人以上共同詐 欺取財及掩飾、隱匿詐欺所得去向之洗錢之不確定故意,而 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10年8月18日 前之某日,將其申設之華南商業銀行楠梓分行帳號000-0000 00000000號帳戶及網路銀行帳戶(下稱本案帳戶)資料提供 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及其所屬詐欺集團,容任本 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該帳戶作為詐欺他人財物及收受賄款之 用。再由該集團某成員分別以附表所示方式,向如附表所示 之人施以詐術,待渠等受騙分別將款項匯入本案帳戶後,孫 子澐再依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透過通訊軟體「飛
機」之指示,將附表匯款金額轉帳至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 人指定之陳郁仁(涉嫌幫助詐欺罪嫌,另案偵辦中)之台北富 邦銀行岡山簡易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陳郁仁 之帳戶)及其他指定之第二層帳戶內,藉以製造金流斷點, 致無從追查前揭犯罪所得之去向,而掩飾或隱匿該犯罪所得 。嗣附表被害人欄所示之人察覺有異發現受騙,乃報警處理 ,經警循線追查後,始知悉上情。
二、案經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分別訴由附表各編號所示警察機關報 請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追加起訴。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 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1 項程序 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 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 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7 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本案被告孫子澐所犯屬法定刑為死 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渠 於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見本院第175、177 號卷第60-61頁),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要旨並聽取當事人 意見,經被告同意適用簡式審判程序後,合議庭亦認無不得 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合 併審理,合先敘明。又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 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 、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 ,附此說明。
貳、實體事項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就上揭事實均坦承不諱(見本院第175、177號卷第 60、74頁),並經證人即附表各編號所示被害人於警詢時證 述其等係遭受詐騙而匯出款項等語明確。此外,復有本案帳 戶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明細表、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 表及附表各編號「書證」欄所示證據在卷可證,足見被告自 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是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 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論罪部分
1.按洗錢防制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
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 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 權益者。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如 詐騙集團向被害人施用詐術後,為隱匿其詐欺所得財物之去 向,而令被害人將其款項轉入該集團所持有、使用之人頭帳 戶,並由該集團共犯前往提領或轉匯詐欺所得款項得逞,即 已該當於洗錢之要件。經查,被告將本案帳戶資料提供予詐 騙集團成員,供該詐騙集團身分不詳之成年成員對附表所示 各被害人施以詐術後,使各被害人匯款至該帳戶內,詐騙集 團成員復隨即通知被告操作系爭帳戶網路銀行轉匯至指定帳 戶,以隱匿渠等詐欺所得去向,業如前述,被告與詐騙集團 成員之目的顯在藉此製造金流斷點,渠等所為已切斷資金與 當初犯罪行為之關聯性,隱匿犯罪行為或該資金不法來源或 本質,使偵查機關無法藉由資金之流向追查犯罪者,揆諸前 開說明,核與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一般洗錢罪之要件相 合。
2.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18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 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一般洗錢罪。又被告與詐騙集團成員間,就上開犯行 ,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另被告就附表 編號1至18所示犯行,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 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 第55條前段規定,各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再者,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18所示18次犯行,犯意各別, 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二)刑之減輕部分
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 其刑,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想像競合犯 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行為人犯罪行為侵害數法益皆成立犯 罪,僅因法律規定從一重處斷科刑,而成為科刑一罪而已, 自應對行為人所犯各罪均予適度評價,始能對法益之侵害為 正當之維護。因此法院於決定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時,雖以 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作為裁量之準據,惟具體形成宣告刑 時,亦應將輕罪之刑罰合併評價。基此,除非輕罪中最輕本 刑有較重於重罪之最輕本刑,而應適用刑法第55條但書規定 重罪科刑之封鎖作用,須以輕罪之最輕本刑形成處斷刑之情 形以外,則輕罪之減輕其刑事由若未形成處斷刑之外部性界 限,自得將之移入刑法第57條或第59條之科刑審酌事項內, 列為是否酌量從輕量刑之考量因子。是法院倘依刑法第57條 規定裁量宣告刑輕重時,一併具體審酌輕罪部分之量刑事由
,應認其評價即已完足,尚無過度評價或評價不足之偏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936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被告於審理時就所犯一般洗錢罪為自白,本應依洗錢防制法 第16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惟被告所犯一般洗錢罪係屬 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雖因想像競合犯之關係而從一重之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上開輕罪之減輕其刑事由未 形成處斷刑之外部性界限,依前揭說明,仍應由本院於依刑 法第57條規定量刑時,審酌上開輕罪之減輕其刑事由,作為 被告量刑之有利因子(詳後述),附此說明。 (三)量刑部分
爰依據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年,不思合法 途徑或覓得正當職業獲取所需,竟與詐騙集團成員共犯本案 犯行,影響社會治安及正常交易秩序,漠視他人財產法益, 不僅造成執法機關不易查緝犯罪行為人,亦將使告訴人求償 困難,更助長社會犯罪風氣,破壞人際往來之信任感,所為 殊值非難,復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合於洗錢防制法第 16條第2項所定減輕其刑事由,業如前述,惟迄今尚未與告 訴人等和解,亦未能實際填補告訴人等所受損害,暨考量其 於本案犯行中係擔任提供帳戶、轉匯之工作,復酌以本件卷 內並無證據顯示被告曾因上開犯行實際取得其他不法所得, 兼酌以被告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身體狀況等一切 情狀(見本院卷第75頁),分別量處如附表「罪名及宣告刑 」欄所示之刑。另審酌被告所為本案如附表編號1至18所示 詐欺犯行,均係侵害他人之財產法益,罪質相同,並參以各 次加重詐欺犯行之責任分工、所詐得金額、其對於法秩序之 輕率態度等總體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參、沒收部分
被告就本件犯行並未取得報酬乙節,業據被告供述在卷(見 本院卷第60頁),此外依卷附事證亦無從積極認定被告確實 因本件犯行獲有利益,自無從遽認其有何實際獲取之犯罪所 得,爰不予諭知沒收或追徵其價額。至洗錢防制法第18條固 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 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犯第 15條之罪,其所收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亦 同。以集團性或常習性方式犯第14條或第15條之罪,有事實 足以證明行為人所得支配之前項規定以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 益,係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者,沒收之。」然因本條規定 並無「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等同義文字,自以 屬於被告所有者為限,始應予沒收。查被告最終既未取得如 附表所示被害人等受騙而轉帳至本案帳戶之款項,該等款項
亦非在被告實際掌控中,自無庸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 前段規定沒收,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顏郁山、謝肇晶追加起訴,檢察官許亞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婉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曾小玲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方式 匯款時間及金額(新臺幣) 書證 對應之起訴、併案案號/警察機關 罪名及宣告刑 1 林慧敏 詐騙集團成員自110年7月30日起以臉書及LINE通訊軟體暱稱「蔣振海」與林慧敏聯繫,並佯稱可至「藍馳」網路投資美金公司從事投資賺錢云云,致林慧敏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於右列時間,以其及男友曹亞轅之網路銀行帳戶匯款至本案帳戶。 (一)110年8月28日12時3分許 (二)同日12時4分許 (三)同日12時11分許 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諸詢專線紀錄表、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中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被告華南帳戶金融機構聯防通知單、另案被告陳郁仁富邦帳戶金融機構聯防通知單、告訴人林慧敏臺灣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告訴人林慧敏與詐欺集團LINE對話紀錄、詐欺集團網站及臉書翻拍照片、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中興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檢察官以111年偵字第612號追加起訴/ 警察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 孫子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一)20萬元 (二)18萬5000元 (三)4萬5000元 2 林懿岑 詐騙集團成員暱稱「Kalai Vanan」透過網路Instagam認識林懿岑,並自110年8月3日起,以LINE向林懿岑佯稱:下載「NOAN」投資平台APP,依照客服人員指示操作可獲利賺錢云云,致林懿岑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本案帳戶。 (一)110年8月26日12時41分許 (二)同日12時54分許 告訴人林懿岑提供之LINE對話及交易明細擷圖、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仁里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檢察官以111年偵字第639號追加起訴/ 警察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 孫子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一)10萬元 (二)10萬元 3 張瓊月 詐騙集團成員暱稱「陳冪」透過陳俊男向張瓊月佯稱加入BitHerald投資網站平台操作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張瓊月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本案帳戶。 110年8月28日13時23分許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三張犁派出所陳報單、告訴人張瓊月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及網路轉帳交易明細、相關人陳俊男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内湖分局潭美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相關人陳俊男提供之與告訴人張瓊月LINE群組對話紀錄擷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三張犁派出所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檢察官以111年偵字第1113號追加起訴/ 警察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 孫子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8萬4000元 4 黃湘雯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臉書認識黃湘雯,並向黃湘雯謊稱可以下載「MetaaTrader4」APP投資程式,以從事外匯操作獲利云云,致黃湘雯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本案帳戶。 110年8月25日13時15分許 告訴人黃湘雯提供之投資APP、網頁及轉帳明細翻拍照片、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檢察官以111年偵字第1781號追加起訴/ 警察機關: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孫子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32萬元 5 杜冠霖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網路Instagam認識杜冠霖,並自110年8月25日起,以暱稱「mwicha79」向杜冠霖佯稱:下載「Coinbase Pro」、「Maicoin Max」投資APP,依指示操作使用,可獲利賺錢云云,致杜冠霖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本案帳戶。 110年8月29日12時28分許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9.28遠銀詢字第1100003043號函、告訴人杜冠霖於詐欺平台之個人登錄資料及交易紀錄、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文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人杜冠霖提供之IG對話及詐欺集團嫌疑人封面擷圖、告訴人杜冠霖提款機轉帳交易明細 檢察官以111年偵字第2274號追加起訴/ 警察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 孫子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000元 6 柳懿珊 詐騙集團成員在網路591租屋網刊登假出租房屋假訊息廣告,柳懿珊於110年8月29日瀏覽該訊息並加入自稱「張小姐」LINE好友,張小姐向柳懿珊佯稱:因有人看屋了,需先繳訂金,始能看屋云云,致柳懿珊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本案帳戶。 110年8月29日11時24分許 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海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柳懿珊與詐欺集團LINE對話紀錄、告訴人柳懿珊網路轉帳交易、出租房屋廣告擷圖 檢察官以111年偵字第2274號追加起訴/ 警察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 孫子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5萬元 7 李宗翰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交友軟體認識李宗翰,並加入LINE暱稱「芯芯」好友,向李宗翰佯稱:下載直播軟體「91LIVE」,可以裸聊云云,嗣「芯芯」再告知須匯款始能刪除裸聊影片云云,致李宗翰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本案帳戶。 110年8月28日12時15分許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板橋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告訴人李宗翰提供之轉帳交易及LINE對話擷圖 檢察官以111年偵字第2274號追加起訴/ 警察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 孫子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萬元 8 張景翔 詐騙集團成員在網路591租屋網刊登假出租房屋假訊息廣告,張景翔於110年8月23日瀏覽該訊息並加入自稱「小允允」LINE好友,「小允允」向張景翔佯稱:因有人看屋了,需先繳訂金,始能看屋,不滿意再退款云云,致張景翔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本案帳戶。 110年8月29日12時 33分許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大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人遭詐騙對話紀錄截圖照片 檢察官以111年偵字第2274號追加起訴/ 警察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 孫子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一)5萬元 (二)1000元 9 蔡孟妏 詐騙集團成員在網路591租屋網刊登假出租房屋假訊息廣告,蔡孟妏於110年8月28日瀏覽該訊息並加入自稱「Ti Ti」LINE好友,「Ti Ti」向蔡孟妏佯稱:預約第一順位看屋,需先繳訂金,始能看屋云云,致蔡孟妏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本案帳戶。 110年8月29日15時52分許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板橋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告訴人遭詐騙對話紀錄截圖照片 檢察官以111年偵字第2274號追加起訴/ 警察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 孫子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6萬元 10 黃育珊 詐騙集團成員以社群軟體Instageram認識黃育珊,並以LINE暱稱「卓越」加入好友,向黃育珊佯稱:下載虛擬貨幣交易「PotEX」APP,可教導操作投資獲利云云,致黃育珊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本案帳戶。 (一)110年8月28日12時8分許 (二)同日12時8分許 (三)同日12時9分許 告訴人遭詐騙網站截圖照片、網路銀行交易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福德街派出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檢察官以111年偵字第2393號追加起訴/ 警察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 孫子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一)5萬元 (二)5萬元 (三)5萬元 11 温文君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網路Instagam認識温文君,並自110年8月13日起,以暱稱「YHM」向温文君佯稱:下載「Propser」投資平台APP,可帶領操作使用,可獲利賺錢云云,致温文君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本案帳戶。 110年8月26日12時24分許 告訴人台新銀行封面及內頁影本、告訴人玉山銀行封面及內頁影本、玉山銀行新臺幣匯款申請書、告訴人遭詐騙對話紀錄截圖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何安派出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檢察官以111年偵字第2740號追加起訴/ 警察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 孫子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50萬5386元 12 鍾雅惠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加入鍾雅惠好友後,向鍾雅惠佯稱:前往「台灣國際理財一線」投資平台註冊儲值投資,可投資獲利云云,致鍾雅惠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本案帳戶。 110年8月28日12時16分許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民興派出所(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遭詐騙對話紀錄截圖照片 檢察官以111年偵字第5669號追加起訴/ 警察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 孫子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5萬元 13 林育珊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加入林育珊好友後,向林育珊佯稱:透過btc秒合交易註冊儲值投資,可投資獲利云云,致林育珊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本案帳戶。 (一)110年8月27日13時23分許 (二)同日13時25分許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厚德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網路銀行交易明細、告訴人遭詐騙對話紀錄截圖照片 檢察官以111年偵字第5860號追加起訴/ 警察機關: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 孫子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一)20萬元 (二)5萬元 14 夏子雯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加入夏子雯好友後,向夏子雯佯稱:透過「黑時」投資網站註冊儲值投資,可教導投資獲利云云,致夏子雯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本案帳戶。 110年8月27日12時18分許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蘭雅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遭詐騙對話紀錄截圖照片 檢察官以111年偵字第6267號追加起訴/ 警察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 孫子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247萬6190元 15 侯淑媛 於110年6月間某日,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以社群網站臉書暱稱「Xi Lin」之男子認識侯淑媛,再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希」之男子逐步取信於侯淑媛後,嗣再以邀約投資為由介紹其投資軟體「Meta Traader5」APP可供投資獲利,將錢存入該APP後改存入「Snowball Forex LTD」投資交易,致侯淑媛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本案帳戶。 110年8月28日17時2分許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新豐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遭詐騙對話紀錄截圖照片、告訴人網路轉帳交易明細 檢察官以111年偵字第7290號追加起訴/ 警察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 孫子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6萬元 16 韓國雄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間以暱稱「張慧」透過「抖音」之社交軟體結識韓國雄,並向其佯稱:可下載「Capital One」網路博奕遊戲並下注即可獲利云云,致韓國雄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本案帳戶。 110年8月25日14時17許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右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遭詐騙網頁及對話紀錄照片、告訴人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 檢察官以111年偵字第13893號追加起訴/ 警察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 孫子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67萬668元 17 陳俊男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間以Line暱稱「Alice」於網路結識陳俊男,並向其佯稱:可至「Bitherald」網站投資虛擬貨幣即可獲利云云,致陳俊男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本案帳戶。 (一)110年8月28日13時16分許 (二)110年8月28日13時18分許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潭美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提供之匯款明細表、告訴人之台新銀行帳戶轉帳交易明細、告訴人遭詐騙網頁及對話紀錄照片 檢察官以111年偵字第12283號追加起訴/ 警察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 孫子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一)4萬9000元 (二)4萬9000元 18 黃湘喻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24日14時許,以Line暱稱「Dick」結識黃湘喻,並向其佯稱在「AMEX」網站上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黃湘喻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本案帳戶。 (一)110年8月28日20時3分許 (二)110年8月29日13時54分許 (三)110年8月29日13時55分許 (四)110年8月29日14時54分許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佳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告訴人中國信託中台南分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告訴人匯款紀錄畫面擷圖 檢察官以111年偵字第13854號追加起訴/ 警察機關: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 孫子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一)4萬元 (二)10萬元 (三)3萬元 (四)4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