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1年度,114號
CTDM,111,金訴,114,2022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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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114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玉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00
6號、111年度偵字第714號)暨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3648、
90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玉庭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 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其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 人之意見後,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楊凱婷
                   法 官 方佳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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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