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494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即受刑 人 高宗榮
具 保 人 張棟樑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
入保證金(111年度執聲沒字第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棟樑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受刑人高宗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經具保人張棟樑提出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以下 同)3萬元後,並經檢察官准予釋放在案。茲因被告現已逃 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 條之1第2項之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 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 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 明文。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指定出 具現金3萬元保證後,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有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以下簡稱橋檢)被告具保責付辦 理程序單、收受訴訟案款通知暨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在卷可 稽。嗣因前揭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171號判決判處應 執行有期徒刑5年11月確定,有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茲因被告經聲請人合法傳喚、拘提, 無正當理由不到案,且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帶同被告到案 ,有橋檢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同署檢察官 通知函暨其送達證書及被告與具保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附卷可查。又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 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按,足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 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 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之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瑋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武凱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