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1451號
CTDM,111,聲,1451,20221222,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451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坤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1年執聲字第10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坤富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坤富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 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 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 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 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 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 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 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 ,定其執行刑,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 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 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 載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經核各罪之犯罪 日期與判決確定日期,屬附表編號1所示裁判確定前所犯之 罪,檢察官向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即本院聲請定其應執 行之刑,經核符合前開規定,應予准許。又受刑人所犯如附 表編號1至2、3至4、7、8至9所示之罪,固曾分別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5月、6月、5月、10月確定,然揆諸前開說明,受 刑人既有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定其應執行刑,則前所定之應執 行刑均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如附表所示之罪之應執行刑



。從而,本院爰就如附表所示之案件,考量其先前所定應執 行刑之內部界限拘束(即有期徒刑3年4月),另審酌受刑人 所犯竊盜、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之罪質、侵害法益、 各罪實施之時間間距,暨其所犯之不法內涵等情,並權衡其 行為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等因素,爰裁定如 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冠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顏宗貝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及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及案號 確定日期 1 竊盜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0年10月9日 臺南地院111年度簡字第242號 111年3月31日 同左 111年5月10日 編號1至2前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2 竊盜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0年10月9日 臺南地院111年度簡字第242號 111年3月31日 同左 111年5月10日 3 竊盜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共2罪) 110年12月14日 臺南地院111年度簡字第1246號 111年5月23日 同左 111年6月21日 編號3至4前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4 竊盜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1年3月5日 臺南地院111年度簡字第1246號 111年5月23日 同左 111年6月21日 5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1年3月30日 臺南地院111年度交簡字第1696號 111年5月24日 同左 111年6月21日 6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1年4月25日 臺南地院111年度交簡字第2062號 111年6月6日 同左 111年7月6日 7 竊盜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共6罪) 110年9月19日、110年10月7日、110年11月3日、110年12月5日、110年12月28日、111年1月7日 臺南地院111年度簡字第1052號 111年8月15日 同左 111年9月13日 編號7前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8 竊盜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1年2月23日 臺南地院111年度簡字第1755號 111年6月27日 同左 111年9月26日 編號8至9前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9 竊盜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共4罪) 111年3月3日、1111年3月11日、111年3月30日、111年4月6日 臺南地院111年度簡字第1755號 111年6月27日 同左 111年9月26日 10 竊盜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1年3月9日 本院111年度簡字第1161號 111年9月14日 同左 111年11月9日 11 竊盜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1年3月11日 本院111年度簡字第1161號 111年9月14日 同左 111年11月9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