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1413號
CTDM,111,聲,1413,2022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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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413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藍竣國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1年度執聲字第9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藍竣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藍竣國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 判決確定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 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次按數罪併罰, 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 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 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 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另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 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 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 ,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 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1告 之刑,定其執行刑,惟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 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 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83年 度台抗字第502號、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裁定意旨參照)。三、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分別判 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在案,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受刑 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4至7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得易



科罰金,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則不得易科罰 金,原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惟受刑人就上開數罪已請求檢 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聲請書在卷可稽,符合刑法 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 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予。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6部分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聲字第1018號裁定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但因如附表編號7部分屬「新 增另案判決確定且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有另定應執 行刑之必要,應就全部之罪更定應執行刑,並不違反一事不 再理原則,揆諸前開說明,受刑人既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 行刑,則前所定應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如附表所 示罪之應執行刑,僅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 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之總和(即有 期徒刑30月),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如附表 編號7所示之罪,加計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原所定應執 行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25月)。準此,本院審酌受刑人所 犯附表編號1至6之罪先前定應執行刑時已有相當程度之扣減 ,本院可資裁量之刑度有限,另斟酌受刑人犯罪之時間、情 節、行為次數、行為方式、法益侵害情況、所犯罪名及罪質 之異同、加重效益之情節及行為次數,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 為整體非難評價,並考量受刑人在上開聲請書中所陳述之意 見,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部分附表所示之罪,雖 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但得易科罰金之罪,如與不得易科 罰金之罪併合處罰時,不許其易科罰金,原可易科罰金部分 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芸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獻立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09年8月中某日 109年12月26日 110年4月6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高雄地檢109年度速偵字第3240號 屏東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781、5628號 屏東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781、562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簡字第378號 110年度易字第643號 110年度易字第643號 判 決日 期 110年3月25日 110年8月27日 110年8月27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簡字第378號 110年度易字第643號 110年度易字第643號 判決確 定日期 110年6月1日 110年10月8日 110年10月8日 備 註 編號1至6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 過失傷害 ①過失傷害 ②肇事逃逸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①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②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0年3月23日 109年11月1日 110年2月8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6445號 屏東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784號 高雄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424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簡字第2517號 110年度交簡字第1473號 111年度審交訴字第14號 判 決日 期 110年11月3日 111年2月25日 111年3月29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簡字第2517號 110年度交簡字第1473號 111年度審交訴字第14號 判決確 定日期 110年12月7日 111年4月12日 111年5月4日 備 註 編號1至6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編 號 7 (本欄空白) (本欄空白) 罪 名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0年4月2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橋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907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1660號 判 決日 期 111年9月19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1660號 判決確 定日期 111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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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