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1399號
CTDM,111,聲,1399,2022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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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399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宜芸曦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宜芸曦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宜芸曦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裁判 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並於民國110年12月29日入監執行, 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1年12月1日以法矯署教字 第1110184948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 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金簡字第25號),爰聲 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彭志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武凱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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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