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上附民字,111年度,143號
CTDM,111,簡上附民,143,2022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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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43號
原 告 周榮貴
被 告 蔡朝立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
附帶民事訴訟,又刑事部分業經本院111年度金簡上字第78號判
決有罪在案。惟因本件民事請求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楊凱婷
法 官 方佳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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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