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1年度,2415號
CTDM,111,簡,2415,2022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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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2415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素瓊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
速偵字第22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素瓊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3行「徒手竊 取店內之義美紅豆牛奶冰棒1支(價值新臺幣(下同)30元)得 手後,隨即逕行離去」,更正為「徒手竊取店內之義美紅豆 牛奶冰棒1支(價值30元),並將其放入隨身攜帶之袋內而得 手後,欲逕行離去」;同欄第5行「此時適有店員孫玄曄當 場發覺,並上前攔阻後報警處理」更正為「適為店員孫玄曄 當場發覺,並於店內攔阻陳素瓊離去」外,均引用檢察官之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竊盜罪既遂與未遂之區別,係以所竊之物已否移入自己實 力支配之下為標準。若已將他人財物移歸自己所持有,即應 成立竊盜既遂罪,至於所竊得之物是否已攜離現場,或係於 未及帶離之際,即發覺或緝獲,均不影響其已成立之犯罪。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874號、94年度台上字第7199 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本件被告陳素瓊既已將其所竊得之冰 棒放入其隨身攜帶之袋內,其對上開冰棒即以建立實力支配 ,縱令其未及離開上開商店即為告訴人孫玄曄所攔阻,仍無 礙其竊盜既遂之成立,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 項之竊盜罪。
三、爰審酌被告不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恣意竊取他人之財物, 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殊非可取;然被告於警詢 及偵查中均坦認犯行,犯後態度尚佳;兼衡本案遭竊之財物 價值非鉅,且業由告訴人領回一情,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 在卷可參,堪認犯罪所生之危害已稍獲減輕;又被告前有多 次因竊盜案經法院論罪科刑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在卷可參,顯見被告竊習難改,素行非佳,暨其自 述為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以及其犯 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四、又被告所竊得之冰棒1支,業已合法發還告訴人,如前所述 ,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爰不予以宣告沒收,附此 敘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 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世勳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許博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瑞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速偵字第2273號
  被   告 陳素瓊 女 7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居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素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1年10月29日17時10分許,前往高雄市○○區○○街000號之全家 便利超商右昌店,徒手竊取店內之義美紅豆牛奶冰棒1支(價 值新臺幣30元)得手後,隨即逕行離去,此時適有店員孫玄 曄當場發覺,並上前攔阻後報警處理,經警到場查獲並扣得 上開物品(業已發還),始悉上情。
二、案經孫玄曄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素瓊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核與告訴人孫玄曄於警詢指述情節相符,復有高雄市政府 警察局楠梓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 單、超商監視錄影畫面截圖及現場照片共8張等在卷可稽。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陳素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檢 察 官 黃世勳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陳鍾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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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