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訴字第481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宗翔
郭誌雄
劉勁谷
林揚庭
許高齊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8
2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被告楊宗翔、郭誌雄、劉勁谷、林揚庭、許高齊因妨害秩序 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5人於本院準備程 序中均自白認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村
法 官 黃逸寧
法 官 黃志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怡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