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秩序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11年度,481號
CTDM,111,審訴,481,2022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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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訴字第481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宗翔


郭誌雄


劉勁谷


林揚庭




許高齊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8
2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被告楊宗翔郭誌雄劉勁谷林揚庭許高齊因妨害秩序 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5人於本院準備程 序中均自白認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村
法 官 黃逸寧
法 官 黃志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怡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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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