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秩序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11年度,433號
CTDM,111,審訴,433,2022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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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訴字第433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坤禾


楊宇弘


何一成



何偉傑



歐益廷


沈志傑


王辰


黃瑞泰


蘇宸鋒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7
600號、110年度偵字第97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楊坤禾楊宇弘何一成何偉傑歐益廷、沈志 傑、王辰偉、黃瑞泰蘇宸鋒均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



依通常程序起訴,而上開被告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 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村
法 官 黃志皓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鄭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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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