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訴字第433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坤禾
楊宇弘
何一成
何偉傑
歐益廷
沈志傑
王辰偉
黃瑞泰
蘇宸鋒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7
600號、110年度偵字第97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楊坤禾、楊宇弘、何一成、何偉傑、歐益廷、沈志 傑、王辰偉、黃瑞泰、蘇宸鋒均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
依通常程序起訴,而上開被告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 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村
法 官 黃志皓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鄭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