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監簡字,111年度,36號
TYDA,111,監簡,36,2022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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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監簡字第36號
原 告 許名宏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法務部矯正署、法務部間聲請假釋事件,提起
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本件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若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 000 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後段定有明文。又按監獄 行刑法第114 條第1 項規定:「依第111 條規定提起之訴訟 ,為簡易訴訟程序事件,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適 用行政訴訟法簡易訴訟程序之規定,其裁判費用減徵二分之 一。」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雖聲請訴訟救 助,惟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3日裁定駁回原告之聲請, 因原告未提起抗告,本院上開駁回原告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  於111年12月13日確定。準此,原告自應依法補繳本件之裁 判費。
三、次查,本件原告係因聲請假釋之監獄行刑法所生之公法上爭 議而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依前揭監獄行刑法第114 條第1 項規定,本件之裁判費應為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之裁判費之一 半即1,000 元。故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第一 審裁判費1,000 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漢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蕭竣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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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