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1年度,366號
TYDV,111,除,366,2022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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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66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即
孫寄文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董玉文


代 理 人 游瑀宸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執有如附表所示股票(下稱系爭股 票)而因故遺失,經本院以111年度催字第93號裁定准予公 示催告,並於111年6月15日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經 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 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系爭股票已經本院以111年度催字第93號裁定准予公 示催告在案,並於111年6月15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報 權利期間已於同年10月15日屆滿,惟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股票,有司法院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在 卷可憑。是聲請人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蘇玉玫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佳世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明基電通股份有限公司明碁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82ND-0000000-0 1 1,000 2 佳世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明基電通股份有限公司明碁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83ND-0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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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明碁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明基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