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合夥出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1年度,550號
TYDV,111,重訴,550,2022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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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550號
原 告 瞿家凱
戴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文玉律師
被 告 卞世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合夥出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之
裁判費。經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總計新臺幣(下同
)23,454,044元,訴訟標的金額核定即為23,454,044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為218,448元,扣除原告前於111年度壢司調字142號
調解程序已繳納之5,000元調解聲請費後,尚應補繳裁判費213,4
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貳拾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曉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韋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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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