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97號
原 告 趙建寧
趙漢生
被 告 邱蕙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項第6 款亦定明文 。
二、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8日以本院 111年度重訴字第497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20日內補正 ,此項裁定均於111年11月21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2 紙在卷可佐(本院卷第9-11頁)。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111年12月26日民事科查詢簡答 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收狀資料 查詢清單、辦理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佐( 本院卷第17-29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 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曉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韋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