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地上權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1年度,149號
TYDV,111,重訴,149,2022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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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49號
原 告 湯鳳蘭
湯永進
湯文進 住○○市○○區○○路0段000巷0號0 樓之00
湯筱涵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0 號
湯筱帆
兼上列五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湯春蘭
被 告 湯發沐
訴訟代理人 林明信律師
被 告 湯發智
湯秀春

江慶星
湯瑞琴湯福進之繼承人)


湯瑞霞湯福進之繼承人)

湯發陽湯福進之繼承人)

湯瑞媛湯福進之繼承人)

高潔湯福進之繼承人)

湯高泳湯福進、湯發隆之繼承人)


湯智元湯福進、湯發隆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地上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八日上午十點二十分在本院第四十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並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二十日內以書狀說明並補正下列事項:㈠、依據原告於111年12月22日所提土地登記謄本之記載,系爭1250-1地號土地有地上權人江慶麟,未將之列為被告之理由為何?㈡、系爭地上權之全體義務人為何?原告為何得以系爭土地之部分共有人為原告



提起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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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