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選無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選字,111年度,8號
TYDV,111,選,8,20221229,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選字第8號
原 告 陳進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毓海間當選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按選舉、罷免訴訟程序,除本法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
法之規定,此為公職人員舉罷免法第128條前段所明定。又非因
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當選無效之訴,係屬非
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智棋
法 官 張益銘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佑儒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