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990號
TYDV,111,訴,990,20221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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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99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鸛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志豪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1年10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伍佰柒拾柒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向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 之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又上訴有不合程式之情形 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 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10月31日111年度訴字第990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1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8,577元,上訴人 沒有在上訴時併予繳納,自屬上訴不合程式,爰命上訴人於 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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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