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281號
TYDV,111,訴,281,2022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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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81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呂學堦

訴訟代理人 陳河泉律師
追 加原告 呂學坤
呂鄒換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鄭淑蘭
訴訟代理人 伍徹輿律師
上列聲請人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追加呂學坤等為原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學坤、呂鄒換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追加為原告,逾期未追加,視為已一同起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而應共同起訴,如其中一 人或數人拒絕同為原告而無正當理由者,法院得依原告聲請 ,以裁定命該未起訴之人於一定期間內追加為原告。逾期未 追加者,視為已一同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1第1項定有 明文。又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 遺產為公同共有,為民法第 1151 條所明定。公同共有債權 人起訴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係公同共有債權之權利行使, 應依同法第831條準用第828條第3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 外,須得其他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或由公同共有人全體 為原告,其當事人之適格始無欠缺。
二、緣呂理益依與慧兒園幼稚園全體股東(含相對人)訂定租約 第6條及地上建築物所有權人變更登記同意書之約定,於租 期民國103年7月31日屆滿時,得請求將建物權利範圍二分之 一移轉登記予呂理益所有,嗣因呂理益於103年2月2日過世 後,租約之權利義務關係由呂理益之繼承人即聲請人呂學堦 、呂學坤、呂鄒換(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 )所繼承。是聲請人繼承呂理益之租約關係,依上開約定請 求相對人將建物權利範圍二分之一移轉登記予聲請人、呂學 坤、呂鄒換公同共有,核屬行使公同共有權利,應由聲請人 、呂學坤及呂鄒換向相對人起訴,當事人之適格始無欠缺。 茲聲請追加呂學坤、呂鄒換為原告,並經本院通知呂學坤、 呂鄒換表示意見後,呂學坤表明拒絕追加為原告(本院卷第 369頁);呂鄒換則迄未陳報同意追加為原告,亦未說明有



何正當理由拒絕同為原告,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 第347、348頁),堪認無正當理由拒絕同為原告。依上說明 ,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鄧文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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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