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695號
原 告 欣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健隆
被 告 黃振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印鑑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返還印鑑章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1萬7,335元,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2日以111年度補字 第1043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此裁定 業於111年11月2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原告迄 仍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費答詢表、 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 料查詢清單等件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 日 書記官 賴棠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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