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2671號
TYDV,111,訴,2671,2022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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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671號
原 告 李异達


上列原告對被告陳世隆所提之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未說明被告陳
世隆之被繼承人為何人,亦未敘明本件被告繼承之財產為何。茲
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一)對陳世
隆存有債權之依據(含證據資料);(二)請求分割之繼承財產之
新第一類謄本,及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或其他足佐繼承財產「起
訴時交易價額」之事證(如內政部實價交易登錄資料、鑑定報告
以利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三)被告陳世隆之被繼承人之除戶謄
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並追加全體繼承人為
本件被告。上開第(一)至(三)項之其中任何一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以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鄧文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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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