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2577號
TYDV,111,訴,2577,2022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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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577號
原 告 海德生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宜生
被 告 柯登創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偉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 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4條分別定 有明文。又按當事人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者,如具備本 法所定之要件,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除專屬管轄外 ,合意管轄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 台抗字第110號裁定意旨足資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主張兩 造間簽有「委任代工生產合約書」(下稱系爭合約),委任 被告製造機油,然因被告所製造之機油涉有虛假成分,且機 油成分未使用新加坡政府所投資之專利技術而生糾紛。觀諸 原告所提出之系爭合約第16條約定:「雙方遇有交易糾紛爭 執時,雙方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 本院卷第37頁),此有系爭合約影本附卷可稽,顯見兩造就 系爭合約之交易糾紛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 法院,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法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鄧文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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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海德生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柯登創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創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