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1998號
TYDV,111,訴,1998,20221223,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998號
原 告 陳玉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辰祐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按被告人數補正民事起訴狀繕本(含後附書證)。
理 由
一、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 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於民國111年7月5日提起本件訴訟,然並未按 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到院,依前開規定,爰命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後7日內依被告人數添具民事起訴狀繕本,以利本 院送達對造。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自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光彧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