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696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羅盛德律師
被 告 葉俐妤
葉佳衢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8日裁 定命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不足之裁判費新臺幣24,002 元,此裁定已合法送達,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 、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原告之 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宜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李仲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