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059號
上 訴 人
即原審原告 戴雨縈
被 上訴人
即原審被告 吉富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達
訴訟代理人 呂永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1
1月16日111年度訴字第1059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
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852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李毓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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