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250號
TYDV,111,補,1250,2022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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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250號
原 告 葉雲飛
葉雲長
葉雲治
葉雲仁
葉雲庭
葉雲淡
葉雲汝
葉雲豪
葉雲昌
葉文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德壽律師
李致詠律師
劉逸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金釧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63,92
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5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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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