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240號
TYDV,111,補,1240,2022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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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240號
原 告 陳丁華
訴訟代理人 陳明正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鍾月鳳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佰
參拾陸萬壹仟參佰零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參萬肆仟參佰陸拾
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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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