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229號
原 告 池舒涵
上列原告與被告星光麗緻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請求被告將桃園市○○區○○街00
號12樓之3房屋修復至不漏水狀態,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預估之
修繕費用定之,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被告應踐行
之具體修繕方式及預估之修繕費用數額暨其計算依據(如估價單
),倘逾期未補正,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屬不能核定,本院將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新臺幣165萬元核定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