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84號
原 告 潘昭宇
謝承錠
被 告 鄒翔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肆拾柒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伍仟肆佰伍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