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123號
TYDV,111,補,1123,2022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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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23號
原 告 劉靖
劉群杉
劉彥宏
劉怡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徐翊昕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5,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46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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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