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97號
原 告 李姿盈
訴訟代理人 謝孟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婉珍間請求返還金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74,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