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53號
原 告 杜芃儀
杜秀蘭
杜建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浩霆律師
複代理人 范瑋峻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杜建業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關於訴之聲明一部分,應依
原告請求分割之房地價值按原告應有部分計算,依鄰近地區條件
相仿房地近期內政部實價登錄交易紀錄,每平方公尺約新臺幣(
下同)12萬元,系爭建物總面積約98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為
四分之三,訴訟標的價額為8,820,000元。訴之聲明二,原告請
求起訴前回溯5年間及至被告遷讓返還房屋之不當得利,訴訟標
的價額為617,510元加計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所規定之10年總
額3,705,120元(10,292×3×12×10=3,705,120)為4,322,630元。
訴訟標的價額共計13,142,6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7,7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