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給訴訟終結證明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11年度,294號
TYDV,111,聲,294,2022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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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94號
聲 請 人 葉倫
上列聲請人因大享別莊管理委員會富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間
請求拆除房屋事件(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55號),聲請核發訴
訟終結之證明,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核發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55號拆除房屋事件之訴訟終結證明。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聲請人為桃園市○○區○○段000○號建物(門牌號碼 :桃園市○○區○○街000號7樓之2,下稱系爭建物)之所有權 人,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55號拆除房屋事件(下稱系爭事 件)之當事人曾持本院核發已起訴證明向登記機關辦理訴訟 繫屬事實之登記,而系爭事件業經裁判確定,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254條第13項聲請核發訴訟終結證明,俾持向該管登記 機關辦理塗銷相關登記等語。
二、按訴訟終結或第5項(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裁定經 廢棄、撤銷確定後,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發給證 明,持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塗銷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民事 訴訟法第254條第13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為系爭建物之所有權人,業據提出建物登記第 一類謄本在卷可參。而系爭事件業經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 55號判決確定在案,經調取系爭事件卷宗核閱屬實,本件聲 請人現為系爭建物之所有權人(於系爭事件中所有權人為該 案被告潘昭名),其以利害關係人之身分,依民事訴訟法第 254條第13項規定,向本院聲請核發訴訟終結之證明,核合 於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賴棠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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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