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10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祭祀公業法人桃園市江士香
法定代理人 江國垣
代 理 人 蔡榮德律師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江衍勛
江支興
江支正
江支山
江衍繹
共同代理人 紀亙彥律師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217號確認派下員會議決議無
效事件,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 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 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 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者,其親 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 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次按,祭祀公業法人有獨立財產(祀產),其派下員組成派 下員大會,設置(主任)管理人,對內綜理公業之事務,對 外代表該公業,其團體性格與公司法人(有一定之名稱、組 織、財產、管理機關與對外之代表)類似。又祭祀公業法人 之(主任)管理人與該公業法人間存有委任關係,所執行之 職務有繼續性,核與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與公司間為委任關 係,亦有一定任期相似。則祭祀公業法人之原(主任)管理 人任期屆滿,於新(主任)管理人未就任前,為維護全體派 下員之權益及增進公共利益,應類推適用公司法第195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由原(主任)管理人繼續執行必要事務之處 理,俾公業之事務得以順利運作(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一字第 294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祭祀公業法人桃園市江士香(下稱系爭祭祀公業)法人登 記證書記載代表法人之管理人為江國垣(本院卷第101頁)
。又依章程第26條規定:「本法人所有土地、建物,以主任 管理人為代表法人之管理人,向政府主管機關依法登記並管 理之。主任管理人改選後,應即辦理變更登記」(本院卷19 頁)。系爭祭祀公業雖於民國108年11月21日召開管理人會 議,選出江衍禧擔任第3屆主任管理人,惟江衍禧對系爭祭 祀公業起訴請求確認其管理人委任關係存在,雖經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472號判決為江衍禧勝訴之判決,惟嗣經臺灣高 等法院110年度上字第432號廢棄原判決,且系爭祭祀公業迄 今未依上開章程規定辦理主任管理人之變更登記,亦未選任 新的主任管理人,則系爭祭祀公業之法定代理人在江國垣任 期屆滿後,新任主任管理人就任前,仍為江國垣,可於本院 111年度訴字第1217號確認派下員會議決議無效事件,為系 爭祭祀公業之法定代理人,故無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必要。四、綜上所述,聲請人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吳佩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