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263號
附帶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林麗麟
訴訟代理人 李文中律師
周致廷律師
附帶被上訴
人即上訴人 徐德權
訴訟代理人 林世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附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
2日本院111年度壢簡字第32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惟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附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第3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之規定,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振嘉
法 官 陳炫谷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鄧文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