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票字第3238號
聲 請 人 陳芷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富勇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供「正確、完整」之附表。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
第97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本票得請求自「到期日」
起算之利息。台端聲請狀聲請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
欄」起算利息,惟附表中該欄「到期日、提示日、利息
起算日有誤」,請填載如附件所示之利率、票號、票面
金額、請求金額、發票年月日、到期日、提示日、利息
起算日。(註:請求起息之日期,須在系爭本票所載「
到期日」以後(包括到期日當日),方能起算利息)。
二、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