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票字第3193號
聲 請 人 湯振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駿驣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湯振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相對人陳駿驣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更正利息起算日(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66條第1項、
第97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者,以「
提示日」為到期日起算利息。附表已表明提示日為民國
111年9月1日,請求利息應自111年9月1日(含)以後起
算利息)。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