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票字,111年度,3188號
TYDV,111,票,3188,2022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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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票字第3188號
聲 請 人 許嘉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牟得真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二、聲請人許嘉濬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本院111年票字第2142號裁定書及確定證明書。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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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